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其中,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30%以上,市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余姚市、慈溪市分别建设筹集2.7万套(间)、4.9万套(间);象山县、宁海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15%以上,分别建设筹集0.6万套(间)、1.1万套(间)。
日前,宁波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计划、建设标准、区域布局、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以及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和审批做了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其中市六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房源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的区县(市)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其中,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在租金标准方面,兼顾保障对象“可负担”和企业的“可持续”,其中: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宁波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二、目标任务
总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新增保障性租赁用房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市区和余姚市、慈溪市为30%以上,象山县、宁海县为15%以上。
三、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
空间布局要求:
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
产业园区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建设要求: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存量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产业园区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四、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
保障对象:
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的区县(市)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租金标准:
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五、组织、审批与运营
组织体系架构: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成立对应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
项目审办机制:
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和联审联办,下发项目认定书
各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项目运营管理:
管理主体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新建(自持)、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各项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土地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五种筹集渠道”,对应的支持政策。
财税支持政策:
结合现有经费渠道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
统筹住房保障资金和“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符合条件的存量租赁房屋,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资支持政策:
鼓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资监管部门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金融支持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和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执行水电气政策:
水、电、气:符合条件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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