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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2个地方购房补贴政策全整理!
来源:乐居买房2023-10-06 00:13:55

国庆前,宁波多地陆续发布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一起来看↓

海曙

海曙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对在海曙区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海曙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现明确海曙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海曙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之日起在海曙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六、其他事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补贴申请、发放方式等以实施方案为准。

鄞州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鄞州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现明确对在鄞州区(高新区除外,下同)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鄞州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鄞州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在鄞州区购买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根据所购楼盘和面积的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 1 %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六、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楼盘和面积的分类、补贴申请及发放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江北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江北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江北区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之日起购买江北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风险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如撤销购房合同,购房人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补贴资金。

五、其他事宜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风险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变更合同不再另外享受购房补贴,若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五、其他事宜

购房补贴业务办理地点:宁波市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建设D04、D05窗口,政策咨询电话0574-89289121。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镇海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镇海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镇海区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镇海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五、其他事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细则为准。

余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余姚市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余姚市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余姚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价款),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五、补贴流程。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完成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可申请购房补贴,申请人应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查询专用章)和购房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具体以补贴申报受理点要求为准)。

六、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时,应当书面保证房屋买卖关系解除的真实性,不得以网签撤销重签的形式协助买受人对购房补贴实施前已成交房屋申领补贴。

七、其他事宜。购房补贴业务受理点: 余姚市城区南雷路222号住房保障中心便民服务厅(一楼);政策咨询电话0574-62711052。

奉化

为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月29日,区住建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购房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奉化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办结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库、车位,以及通过房票购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等情况除外)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六、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宁海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宁海县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宁海县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宁海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六、办理方式:在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9、50)房管窗口办理。政策咨询电话:0574—65131870、65599518。

七、其他事宜: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不再享受本购房补贴。

慈溪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慈溪市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慈溪市(不含前湾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或产权调换购房以及房票购房除外)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三、补贴金额

购房人在完成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可申请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购房发票价款1%的补贴(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价款),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风险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时,应当书面保证房屋买卖关系解除的真实性,不得以网签撤销重签的形式协助买受人对购房补贴实施前已成交房屋申领补贴。

五、其他事宜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细则为准。

前湾新区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前湾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前湾新区直管范围内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

三、补贴对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前湾新区直管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首次签约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库、车位,以及通过房票购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等情况除外)。

四、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五、风险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应先全额返还补贴资金。

六、其他事宜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细则为准。

象山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象山县范围内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象山县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象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以及通过房票购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等情况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 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六、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北仑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北仑区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北仑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首次签约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应先全额返还补贴资金。

六、办理方式:1.线上可通过浙里办应用扫描二维码(见附件)进入申请页面进行申请;2.线下可在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1、34、35、37)房管窗口办理。政策咨询电话:86784164。

七、其他事宜: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北仑青年公寓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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