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7788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2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280元。
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2023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6月21日至7月18日(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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